建工学字[2011]18号处分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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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工学字[2011]18号
 
 
关于给予朱梓源等同学的警告处分决定
朱梓源, 男,20岁,江苏淮安人,建工10-5班学生;
 旭,男,22岁,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,建工10-5班学生;
戴志强,男,21岁,江苏泰兴人,建工10-5班学生;
 凯,男,20岁,江苏徐州人,建工10-5班学生;
朱梓源等四位同学在第十周请假过程中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,存在无效假条现象,严重违反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在学院及班级造成恶劣影响。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朱梓源等四位同学以警告处分,处分期为三个月,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,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。
此决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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